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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民事起诉状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9-09-06    浏览量:

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而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给予法官的第一印象。一张民事起诉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因此,一份看似简单的民事起诉状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下面,我就对民事起诉状应注意的问题及技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要注重民事起诉状的“形体”——格式规范化

        对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对此并不太注重,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一份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也会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注重民事起诉状的“大脑”——要分析利弊、理清办案思路、正确选择案由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甚至致使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例如,在对医疗案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上,这一问题就显得较为典型和突出。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就有丧失诉权的可能;如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而且,相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

        基于这些原因,对在两者之间比较不易区分的案件,一般按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这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由此可以看出,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三、要注重民事起诉状的“心脏”——要完整、明确、适度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请求完整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二)诉讼请求明确

        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三)诉讼请求适度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要注重民事起诉状的“筋络”——事实与理由要简要扼要、表述到位

        “事实与理由”在整个民事起诉状中就形同它的“筋络”,法官通过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个纠纷的前因后果及症结所在,而且“事实与理由”也是最需要律师注重技巧的部分。不同的案件类型,对“事实与理由”的要求也不同。

       现以“离婚案件”为例:

(一)措辞用语方面: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在措辞用语方面要特别注意,不可用太多富有感情色彩的用语,比如“拳打脚踢”、“恶贯满盈”、“风流成性”等等,否则会激化矛盾,导致还未开庭双方当事人都已怒火中烧了,有时甚至累及律师还跟着遭殃。

(二)相识经历的表述方面: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并且相恋时间较长,为了规避感情基础的事实,建议不要过多的表述,比如:用双方于什么时候相识一笔带过即可;如果双方是介绍相识并且相恋时间较短,这时为了突出感情基础薄弱,就可以多着笔详写一下。

(三)婚后生活矛盾的表述方面:有很多律师喜欢在这方面多加渲染,我个人建议这方面主要围绕几个法定的情形进行表述,比如:多次因吸毒接受行政处罚,分居满二年等,对于其他酌定的情形只要简单表述即可,而且表述不要冗长,言简意赅为好,这样使法官在阅读时一下能找到核心所在。

(四)法律法规的引用方面: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民事起诉状中建议只引用主要的法律规定,不要全部引用,比如可采用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式,同时,在引用实体法的同时要兼顾需要引用的程序法,这样才显得更加完整。

        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青睐,无形中也使律师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

 

 

丈夫出车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的一天,汪某驾驶自家的货车在给超市送完蔬菜回家的途中由于超速与黄某的奥迪发生交通事故,结果造成黄某的奥迪毁损惨重。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

        同年10月15日,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在审理期间,黄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配偶赵某共同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赵某赔偿黄某28万元。

        在执行期间,赵某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其不应是黄某诉刘某案的连带责任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赵某是否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系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此赵某不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在汪赵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债务通常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故此赵某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

        本人同意第二种说法。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处理的关键因素在于对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律师解析】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侵权,系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第一个标准是: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系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二)第二个标准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利益,系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才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也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这两个标准来判断。倘若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等也是其应有之义。

        本案中汪某驾驶自家货车为超市送菜(虽是回家途中)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二、本案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和债务的利益指向两个角度来考虑,若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所用,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汪赵夫妻二人即便没有实际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汪赵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汪某基于家庭生活需要给超市送蔬菜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汪某驾驶自家货车送完蔬菜回家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汪某驾驶自家货车送完蔬菜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又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汪赵二人共同承担,赵某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