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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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本所律师代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夺损失共计77余万元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10-30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深圳市XX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某。
第三人:深圳市XX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16.7.16日11时45分许,被告杨某驾驶粤BZXXXX号牵引粤BMZXX挂车在坪山xx路行驶时,该车头右侧与由原告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认定结果

   认定此事故中被告杨某驾车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未按规定避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则。

三,事故车辆全书情况

   被告深圳市XX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粤BZXXXX号牵引车及粤BMZXX挂车的登记车主,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由被告杨某驾驶。

四,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事故车辆粤BZXXXX号牵引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不计免赔,还单独购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线,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五,相关费用

    住院费157126.18元,门诊费2311.90元(其中被告杨某垫付2301.90元,原告自行垫付门诊费10元)另被告杨某垫付住院费2000元,原告自行颠覆住院费2200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已支付医药费100000元。本案中各方一直确认原告尚欠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费52926.18元。护理费为1525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300元。误工费为37045元。营养费为4000元。交通费为2000元。鉴定费为4570元。残疾赔偿金为496689元。精神损失费为51000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六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辅助器具费为594元。财产损失费为50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尚应得的赔偿款为621573.27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621573.27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2926.18元至第三人深圳市XX区人民医院账户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89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5047元,由原告黄某承担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