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33227862
前台总机: 0755-33227862
邮箱: jane870311@126.com
邮编:518001
执业证号:24403201610154135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54号湖北宝丰大厦十楼1002.

新闻列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50余万元。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8-11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事故发生概况:2016.4.27日21时10分许,何某驾驶粤B132XX号小型轿车在坪山区坑梓街道xx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XX大道xx村口路段时,车头与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梁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助力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认定何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应当发生的危险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负事故全责;梁某不付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受伤当日诊断为:1、左胫骨粉碎性骨折  2、头皮裂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6.11.14日,原告转院至罗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5.13日原告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需要扶拐,每月复诊检查(复查费用3000元左右);出院后加强营养;估计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大约10000元左右。2017.5.27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四、原告梁某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21331.59元(具体项目为:医疗费249.4元、误工费94600元、护理费77419.2元、伙食费38200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29217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192.99元、后续医疗费13000元、辅助器具费12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2300元);2.判令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被告何某辩称: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应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我方为原告垫付门诊费用830.9元,住院费用208306.93元,该费用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三,我方已先行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应当在本案中予以确认扣除。
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投保情况:(一)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1000000元;(二)对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有议目前适用的标准为2016年标准,具体如下:1.原告事故后后续转院费用与本案无关。医疗费总额为258574.28元,保险公司已支付5万元,肇事司机已支付医疗费用209137.83元。两方已付医疗费超出原告实际发生费用563.55元,应在其他赔偿项目中扣除。另,医疗费用中有8500元不属于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误工费,原告未能证明有效的工资证明,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数额为26660元。3,护理费 72897元。4,交通费不应超过500为限。5.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6.伤残赔偿金:44633x20年x30%=237798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50560元。8.后续医疗费:需要实际发生后另行按发票金额处理为宜。10.财产损失费不予确信。11,肇事司机已支付的款项应在原告以诉求中予以扣除。12.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七、经法院查明,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梁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7007.4元。
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7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3200元,原告梁某承擔1807元。